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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 明年正式施行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 时间: 2021-12-31 | 责编: 曾瑞鑫

明确学校、教师、家庭和社会等主体责任,明确教育惩戒实施的规范和申诉渠道……近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实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对政策进行解读。该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 明年正式施行

  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不适用细则

3月1日,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实施。该规则中授权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规则》及实施教育惩戒还涉及很多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不同教育主体的职责范围、细化教育惩戒的实施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保障机制和畅通教育惩戒的救济渠道。”天津市教委表示,《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有充分的现实需求和现实基础。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教育惩戒的实施、教育惩戒的保障、教育惩戒的救济和附则等具体内容。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将“学校”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此外,《实施细则》对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了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学校、教师是教育惩戒实施的直接主体,在依法规范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解决学校和教师“不敢管”“不会管”问题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学校和教师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天津市教委在解读《实施细则》时表示,在实践调研中发现,天津部分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敢管”“不会管”等实际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实施细则》细化了教育惩戒的实施要求。天津市教委在解读中提到,在实施要求方面,一是以举例的方式细化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列入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二是进一步规范了一般教育惩戒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记者注意到,《细则》明确了在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需要受到教育惩戒时的工作规范: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相应教育惩戒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参与训诫的,应当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时及家长对于细则相应的教育惩戒给与的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并给出申诉流程。

此外,《实施细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惩戒后的权利救济渠道,重点规范了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机制。明确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应当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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