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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教育督导开启“问责制” 五种情形从重处理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徐虹 刘佳 | 时间: 2021-09-01 | 责编: 徐虹

中国网北京9月1日讯(记者 徐虹 刘佳)今天,《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对《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深入贯彻落实,让教育督导真正“长牙齿”。从今天起,教育督导将针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等五项内容开展督导,针对责任人,将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并从8个方面对压实问责制度进行了部署。贯彻落实《意见》,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细则——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向谁问责?

《问责办法》规定,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问责什么?

《问责办法》明确,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怎么问责?

《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办法》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中国网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将于9月1日起实施。《问责办法》明确了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