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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 作者: 刘盾 许智莉 | 时间: 2021-05-28 | 责编: 徐虹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盾 通讯员 许智莉)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示书》,提出要严禁无证办学、严禁超前超期预收费、严禁超纲超前教学、严格规范师资条件、严禁虚假广告宣传。广州市教育局要求,自该提示书发布之日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提示书》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提示书》强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提前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

《提示书》要求,坚决消除“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开展恶意竞争。《提示书》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等,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据了解,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属地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相关处理结果将抄送同级登记机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公开发布。情节严重的处置结果,将在信用广州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