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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终“避坑”指南:理清与企业的这“五笔账”

来源: 中工网 | 作者: 姚怡梦 | 时间: 2019-12-25 | 责编: 刘昌

厘清“个税”问题,锁定2020年的到手实惠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即将满一年,这项政策成了许多职工的一大“省钱利器”。眼看2019年还剩下不到一周的时间,职工吴先生经同事提醒才突然意识到,明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还没有操作。

那么,如果想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职工应该做些什么呢?如果2019年内没来得及确认,后续还能补扣吗?

巧妙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

专家解答:2019年12月31日前若职工未及时通过手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确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员工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职工通过手机APP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单位财务应及时下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晚报可以补扣。万一有些纳税人在这期间出国了、出差了,回来填报完信息后,在下个月发工资时可以一次性补扣,当月补扣不完的,以后的工资可以继续补扣,直到减税红利都享受完为止。

在今年起施行的个税法中有一个重点,那就是“按年计税”。即把全年12个月的收入加到一起计算税收。免征额从每月5000元变成了每年6万元。某些情况下,这种计税方式可以帮职工省下一大笔钱。

关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文件规定,年终奖计税可采取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纳税;二是并入当年工资薪金计算纳税。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如果将年终奖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果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文 郭翼飞 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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