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完善刑事程序指导思想的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凸显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环节上的实质功能,严格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近年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持续深化。
一、准确把握改革内涵
1.以审判为中心并不等于以庭审为中心
以庭审为中心指的是审判环节的庭审活动,而以审判为中心则是立足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如若错误的将以审判为中心理解为以法院的庭审活动为中心,这样会影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办案的积极性。以“审判为中心”所对应的是侦查和起诉活动,这意味着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中,审判是中心。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存在较为复杂的审前程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侦查机关就已经开展了立案审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就已经进行了审查起诉活动。到了审判阶段,只有依法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活动,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使其受到刑罚制裁。以审判为中心也并不等于以法院或者法官为中心,其侧重的是诉讼制度的调整,并不涉及到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的问题。司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公正的庭审活动,法院自身也不能在庭审活动之外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正义。
2.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认侦查、起诉程序的重要性
侦查、起诉环节对于证据收集的质量以及证据审核的质量决定司法审判活动的质量。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如若侦查机关只关心破案抓人,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使最终的审判程序虚置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没有淡化侦查、起诉程序的作用,反而对侦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这样才能防止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法院审判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这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并不矛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并行不悖的。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1.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庭前准备工作开展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后续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首先,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以便庭审突出重点、集中审理,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各种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其次,主持庭前会议的人员与后续审判活动的审理人员相分离,避免合议庭成员先入为主。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用简易、速裁程序简单审理,复杂案件进入刑事普通程序精细审理,并进一步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使不同案件的审理繁简得当。
2.强化律师辩护的作用
刑事诉讼活动中,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庭中立裁判的三角形构造是诉讼程序的典型样态,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是律师履责的基础,更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各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要提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矫正控辩失衡。具体而言,要依法保障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对其提交法庭的书面意见与证据认真对待,对其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意见认真听取,保障其辩护权得以发挥。同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关注辩护律师覆盖的数量,更要提升辩护律师辩护的质量,通过打造一支专职从事刑事辩护的高质量法律工作队伍,让其深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刑辩经验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实质作用。
3.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防止程序违法的有效途径。首先,法院要敢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避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空置;其次,要明确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庭审中一旦辩方提供了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初步材料和证据,公诉方就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最后,应进一步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坚持依法裁判,杜绝疑罪从有、从轻等错误做法,做到公正审判,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4.推进当庭宣判制度
当庭宣判指的是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在集中审理后当庭判决并予以宣告。当庭宣判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能有效防止案件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指出:“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推进当庭宣判制度,要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物的发展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和曲折变化的过程。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工程,我们必须持续推进下去,为法治事业添砖加瓦,铸造更为坚实的法治根基。
(作者:刘作凌,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胡慈航,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