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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权益,增强职业幸福感

2024-11-11 15:03

来源:中国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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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是学前教育工作的直接承担者,肩负着培养未来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但长期以来,我国幼儿园教师权益缺乏制度保障,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低,缺乏职业成就感和幸福感,影响制约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无疑是广大幼儿园教师的福音。《学前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专章对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幼儿园教师的尊重和保护,让幼儿园教师职业焕发了新时代的光彩,对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地位。儿童生命的最初几年是为其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的最佳时机。这一时期,儿童的发展需要得到来自成人世界的关心爱护和精心指导。幼儿园教师是一个具有多面性、复杂性、特殊性的职业。由于面对的是一群心智稚嫩、活泼爱动、好奇心强、喜欢探索却往往不知危险、自理自护能力不足的孩子,教师既要满足幼儿旺盛的求知欲望,精心组织符合其年龄特点和学习方式的有趣的学习活动,支持他们在游戏中探索、发现;又要保护他们的安全,照顾好一日生活、饮食起居…相比其他学段教师,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更加繁杂、辛苦。他们是幼儿园教师队伍中最具爱心,最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群体。他们用真心陪伴孩子们成长,用智慧启迪孩子们的心灵,用耐心支持引导孩子们探索未知的世界,理应获得职业身份认可。《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这些规定既是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也是教师的一种法定职责,强化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确立了幼儿园教师在国家教育体制和教师系统中独立的身份地位。

二是强化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目前,幼儿园教师是社会上收入较低的群体,也是各学段教师中保障机制最不健全、保障最弱的阶段。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差、同工不同酬等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民办园教师待遇低且落实不到位。聚焦幼儿园教师待遇低,缺乏制度保障这一瓶颈问题,《学前教育法》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求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为促使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教师权益,《学前教育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保障职责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对于保障幼儿园教师的薪资待遇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提高职业吸引力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畅通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路径。实践中,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机会相对少,没有独立的职级系列和评定标准,缺乏职业晋升的路径和发展通道,不少教师对未来职业发展感到困惑,工作动力和专业追求不足。围绕困扰幼儿园教师多年的职称评定问题,《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 (聘用) 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幼儿园教师职务 (职称) 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职务 (职称) 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还进一步要求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学前教育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满足广大幼儿园教师的现实需要和精神追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提高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幸福感,焕发出他们的生命活力和工作激情,激励其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建功立业。

四是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和培训水平。教师的培养培训对其专业素质提升具体重要意义,教师培养承担着为幼儿教师队伍输送新鲜血液的使命,完善的教师培训体系是幼儿教师队伍补充、稳定和提高的有效保障。《学前教育法》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省级政府“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合理确定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既有效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又避免与需求脱节。同时,要求“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规划,并建立培养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这些培养培训制度体系的构建,为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们有理由相信,《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必将带来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的新面貌,形成全社会尊重幼儿园教师、重视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给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带来更加欣欣向荣的新景像!

作者 冯晓霞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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