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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法治化水平 ​解读学前教育法

2024-11-11 08:31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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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学前教育法。该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制定学前教育法,把党和国家在新时代关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及时转化为法律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明确了学前教育定位、幼儿园办学要求等内容,并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办学透明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学前教育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深入推进,相关规定比较零散、效力偏低、衔接不够、执行力不强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制定一部专门的学前教育领域基础性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石宏指出,学前教育法系统整合并发展完善了有关法规政策,对学前教育制度建设作出框架性安排,初步搭建起学前教育领域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法治化水平,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打下了坚实法治根基。

“学前教育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领导是办好学前教育的根本保证。”石宏介绍说,此次立法明确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法同样明确了学前教育定位,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维护学前儿童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实施学前教育,必须突出学前儿童主体地位,以维护学前儿童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石宏介绍说,学前教育法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倡导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在篇章结构上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全面系统的规范,明确了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同时,强调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

学前教育法还特别要求要妥善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保障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学前儿童的日常活动,学前教育法也作出规定,要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禁止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为强化学前儿童入园保障,学前教育法对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的入园保障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明确了残疾儿童入园争议解决机制,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提升幼教队伍整体水平

强国必先强教,强教必先强师。幼教队伍的总体素质直接影响着学前教育的发展质量。

为打造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的幼教队伍,学前教育法着力提高幼儿园教师地位,强调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并加强工资待遇保障。要求幼儿园及其举办者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规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不断增强幼教队伍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

与此同时,学前教育法也对幼教队伍资质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向教育部门备案,并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

为进一步提升幼教队伍整体素质水平,学前教育法也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和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着力构建安全校园环境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保障学前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石宏介绍,学前教育法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明确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着力构建安全的校园环境。强调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危险情形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

为强化外部监管,学前教育法要求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

为进一步提升办学透明度,学前教育法要求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要求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有关信息;学前教育督导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责任编辑: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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