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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法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

2024-10-07 21:28

来源:中国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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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化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急需构建一个透明、安全、高效的数据流通体系,将依法治国深入贯彻到数据领域,应运而生的数据法治能很好地应对数据要素市场化对数据市场监管发起的新挑战。数据法治立足于事前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事中数据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以及事后数据权益受损的公平性问题,意在建立一个覆盖数据活动各方面的流通体系,减少企业数据创新的不确定性,分类推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企业竞争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国家通过顶层制度构建数据市场流通体系

1、设计多样化、差异化的数据治理结构

数据的治理的多样化、差异化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依其特点适用不同的流通规则,主要包括个人数据流通和非个人数据流通两个方面: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企业追求的核心资源。就自然人而言,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越大,人格性权益越能得到保障,但对于企业而言,个人数据流动的自由度越大,其商业价值越明显,故而在个人数据流通体系的构建中自由流动与人格保护之间的平衡便是研究的重点。依照人格权优位的原则,国家在制定个人数据流通规则时,企业经济效益应当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利让位,企业在利用个人信息时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非个人数据早已随着物联网、自动化等技术的发展被广泛应用,并且未来非个人数据的需求体量会越来越大。非个人数据并不涉及个人信息等需要优先保护的利益,因此在非个人数据流通体系的构建中最先考虑的应是满足流通需求增大的问题,使其价值充分被利用。因此,国家在制定非个人数据流通规则时应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降低企业交易门槛,激励数据要素流通。两种数据权益映射出了不同的规则体系,这意味着数据治理结构应当多元化、差异化,在流通规则的运用上要将数据区别开来,避免流通混乱。

此外,针对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之间相互转化的问题,应当重点关注,两者流通规则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要在立法层面禁止两种数据之间的相互转化,而是要使两种数据的转化规范化,按照使用目的和合同约定确定数据类型,对于转化技术做出严格规定,允许数据在进入流通体系前的转化,禁止通过将个人数据转化成非个人数据进行流通以规避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监管,避免对个人数据进行非法利用,建立起个人数据转化为非个人数据的有效机制。

2、完善数据交易监管规则

数据管理依赖精细化、专门化的监管规则以应对数据行业的高度专业化,参考借鉴欧盟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相辅相成的成功治理经验,依托现有监管部门,形成全面的数据监管保护部门,这一方面能为国家数据监管增效,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执法和企业合规成本。

制定监管规则需聚焦于数据交易的重点环节,依照数字经济的特点,建设企业获取数据权益的申报、审查制度,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扩大至数据领域,以改善企业利用数据技术妨碍其他企业正常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数据监管规则还需建立严格的数据跨境审查机制,结合数据跨境的目的及场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及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加大流出门槛,以安全为主旋律,将国家安全与企业利益发展相结合形成科学、可操作的跨境审查规范。

3、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

首先,国家需出台法律规定企业对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及合法收集的数据享有法定的或是合同约定的数据权益。具体而言,企业的数据权益包括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企业可以依据自身享有的权利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并享受其带来的经济效益。

其次,在面对企业间的数据权益纠纷时,需要国家建立健全数据的权益流转机制和多元争议处理机制,明确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和宣告破产时数据权益的转移规则。

最后,通过企业数据权益私有的鼓励措施,一方面,能够避免企业的劳动成果受到不法侵害,进一步提高企业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通过确认企业数据产权的边界,防止企业权益过大对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造成威胁,反向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规范数字市场,最终实现我国数据经济整体的繁荣和增进。

二、国家与行业携手规范企业数据交易活动

国家通过立法活动构建数据流通体系后,如何确保数据法治的全面落实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将市场的自我调节和国家的强制约束相结合,依托行业监管使企业自发遵守数据流通法规,能够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在行业上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帮助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举措,第三方平台作为国家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上承国家法律法规,将其转化为更具体的行业准则,下接企业经营,为企业数据交易和储存提供场所,使企业间的联系更为方便快捷。

第三方平台作为数据市场的重要调节工具,可以帮助国家分担部分市场监管责任,从专业角度对技术限制和行业监管方面进行规定,审查企业中数据的转化问题以及企业合规活动,建立以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的数据登记平台,以达到配合执法、便利司法的目的。规定实践中的各项交易标准以降低数据事前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事后交易风险,在企业间起到协调作用,并监督合同的合规执行,促进企业自身的自我监管。

另外,第三方平台也作为中介机构,各企业的数据均可储存在此,运用统一的格式和存储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平台内快速寻找到预期的数据,并省去企业之间格式转化的步骤,极大降低数据流通和交易的时间成本。在合同订立方面第三方平台同样可以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第三方平台为订立数据交易合同的双方提供标准化的合同条款,对交易过程中通常会发生的情况做出事先规定,减少双方的谈判难度和时间。

(本文系2023年度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合规研究”XSP2023FXC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彭进,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田嘉琳,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闫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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