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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1 16:27

来源:中国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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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华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办学地点:湖南省衡阳市,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

主管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0555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华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南华大学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第一批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学校形成了以工学、医学为主,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临床医学、化学、工程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等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学校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六条学校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港澳台招生、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核产业特岗、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2024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有68个全日制本科招生专业,具体专业名称、所在院系、学制、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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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招生专业以各省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2024年收费标准有更新,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最终学费标准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测试、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行政部门,按相应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工作中,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大类)。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执行。考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时,需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核产业特岗、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地方优质本科专项计划、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内地新疆班、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港澳台等招生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开展“核产业特岗”专项招生,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核产业特岗”在本科提前批中面向湖南省考生单列计划录取,计划性质为国家任务,学生、企业、学校需在招生录取前共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生在校期间由校企联合培养;毕业后到协议单位定向就业。

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定向就业招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提供定向就业人才培养。计划性质为国家任务定向,录取前学生、单位、学校需共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到协议定向单位就业。

第十九条报考学校设计学类考生,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的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对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大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创新改革:在临床医学专业中实施“免费医学生”计划,成绩排名前50%的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实施“医+工”和“医+理”的“2+4”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每年从工科、理科专业学生中选拔从医愿望强、创新潜质好的品学兼优的学生攻读医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尊重学生个人发展的意愿,制定了《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按该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在国家设置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之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成才报国奖学金、中国核动力奖学金、上海校友会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南华大学招生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南华大学招生办

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咨询电话:0734-8282553;0734-8282530

招生咨询邮箱:zs@usc.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zsw.usc.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4-8281591

附 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模版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请各高校在本模板上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本校招生章程。正式拟定章程后,请将红色加粗字体予以删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办学地点:(若有多个办学地点的应分别列出;部分高校如不同年级在不同校区,请说明清楚)

主管部门:

办学层次:              (本科、专科)

院校国标码:

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独立学院)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第四条 学校(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院)简介: (简要概述学校的基本情况,约150字)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

(简要概述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招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院)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委员会)          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XXXX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条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如有其他情况,可根据学校实际,逐条列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  条 学校2024年面向 省份招生,(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多少及其使用原则等)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请列表详细说明:专业名称、所在院系、学制、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等。中外合作办学等相关特殊专业需予以备注;有关专业的的特殊要求须予以说明,如外语单科成绩要求等)

(各专业不得限定性别、身体条件,非外语类专业不得限定语种等内容,如确有需要可作适当引导。比如:乘务专业,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男士一般应在1.75m以上……,请达不到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后续就业困难)

第五章录取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请逐条列明。

(录取规则和调剂录取的办法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分数优先、志愿优先、分数级差),进档及专业安排是否认可生源省份的高考加分政策;投档比例的设置;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规则;各类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有则列)

(专业体检要求等)

第六章 附则

第  条 学校有关特殊政策。如学校有关创新班,面向在校生遴选(有则写);学校转专业规定等。

第条学校的奖勤助贷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条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条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  条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咨询邮箱: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

监督投诉电话:

附教育部对高校招生章程的规定: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责任编辑: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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