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教育 > 滚动新闻 >

首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学生六类行为,可予以惩戒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刘佳 | 时间: 2020-12-29 | 责编: 刘佳

教育部官网截图

中国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 刘佳)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今天,备受各界关注及热议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终于颁布。《规则》按照轻微、较重、严重三类对学生制定了惩戒细则,同时明确规定,有以上六种行为的学生可由教师、校方予以惩戒。

划分三类 视情节惩戒

在首部《规则》中,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作出了三个层次的划分,分别包括轻微、较重、严重,教师或校方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学生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具体情况如下: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携带、藏匿危险物品 需上报公安机关

除三类惩戒措施以外,《规则》还对学生的极端行为作出了严格的惩戒要求和预警方案。

《规则》明确,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给教师设红线 八类行为被禁

《规则》要求,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也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的“双向约束”。

其中包括,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不得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该《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