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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开展保密教育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 时间: 2020-11-26 | 责编: 徐虹

中新网北京11月25日电 (陈杭)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德育等学科开展保密教育。

北京作为首都,是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会议活动多、涉密事项多、涉密人员多,是全国保密工作的重点区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保密工作的对象、范围、方式、要求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首都保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特别是在落实党管保密、保密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网络保密管理、保密资质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表示,《条例(草案)》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是对《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主要针对首都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保密法和维护首都安全,充分吸收和固化近年来首都保密工作的有益经验,既突出首都特色,更务实管用。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定密管理、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条例(草案)》要求,涉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等兼职或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出国(境)、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