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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徐虹 刘佳 | 时间: 2021-04-06 | 责编: 徐虹

中国网北京4月6日讯(记者 徐虹 刘佳)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4月6日至23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网记者注意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58条,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规定》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督促入学及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学生享有“休息权”

《规定》明确,学生享有休息的权利。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暂扣学生物品不得超过一学期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也将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