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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宇:一刀切取缔校外培训机构并不可取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张新宇 | 时间: 2021-03-08 | 责编: 曾瑞鑫

为了在中、高考中取得好成绩,很多孩子白加黑、五加二地参加了许多课外培训班,学习压力过大。在此过程中,部分培训机构也确实存在严重的超纲教学,进一步引起了孩子和家长们的普遍焦虑。因此,全国政协委员陈众议倡议彻底取缔校外培训机构。客观而言,孩子们过度补习的问题确实需要解决,但陈众议委员的建议却并不可取。

首先,进行课外补习是一种正当且合理的需求。一般而言,教师的授课内容需要适应大多数同学的水平。因此,对于学习和理解能力强的同学,课上内容未必能满足其学习要求。而对于另一部分基础相对略差的同学而言,教师的授课内容可能又远超其理解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课外补习获得更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知识显然是一种正当需求。况且,在现阶段,中、高考仍然是“一考定终身”。因此,对所有家长和学生而言,通过课外补习获取更多的教学内容和考试信息都非常必要,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课外辅导也非常合理。如果一刀切把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彻底取缔,这部分需求又由谁来满足?所以,并不能因为部分培训机构超纲教学、制造焦虑,就对所有的培训机构一棒子打死。

其次,孩子学习压力过大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咎于课外培训机构,将板子全数打在校外培训机构身上也很难解决问题。众所周知,我国虽然也开始强调素质教育,但中、高考仍然是教育最终的指挥棒。在指挥棒不变的情况下,家长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孩子分数,因此,即使能够彻底取缔所有课外培训机构,也势必会有其他形式的课外培训应运而生。例如,线下的课外培训被取缔,但相关内容完全可以转至线上,通过网课甚至直播等形式存在。因而,即使取缔课外培训机构,只要家长和孩子们的需求仍在,无非是把课外培训转换一种形式,孩子的压力很可能仍旧只增不减。

此外,一刀切彻底取缔课外培训机构并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合法进行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显然也受到《宪法》的保护。我国《行政许可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校外培训机构只要合法取得办学资质并依法运营,显然也不能随意对其进行取缔。在这一前提之下,对于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加区分和甄别的彻底取缔,显然也会影响到合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彻底取缔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与《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相抵触。

笔者认为,通过简单的一刀切方案并不能解决孩子学习压力过大的问题。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显然需要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从教育行政部门的角度而言,教育行政部门除了要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彻底转变之外,也需要强化对课外补习机构的监管,防止课外补习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过度制造家长和学生焦虑。从中小学的角度而言,中小学也必须切实履行其教育职责,不能把自身的职责推向家长和社会。比如,陈众议委员也描述了这一现象,部分中小学下午三点半就放学了。笔者认为,过早放学恐怕并不可取,这显然会促使家长和孩子不得不在放学后转向校外培训机构。而从家长的角度而言,家长们也需要对课外补习有一个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至少需要保证孩子所补习的内容与孩子自身的实际需要相互匹配,切忌盲目让孩子进行超前学习。

作者: 张新宇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