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8类“校闹”行为。有关部门将通过联合惩诫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对于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意见》也明确,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所指出的,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果断处置,往往督促学校尽快予以解决、息事宁人,甚至花钱买平安。“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实践中‘校闹’经常伴有围堵校门、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等非法过激行为,把‘闹’作为与学校博弈、获取更大利益的手段。”《意见》明确,要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这给各地、各校具体处理“校闹”提供了行动指南。
但是,必须意识到,针对“校闹”行为的治理,还是治标,要全面消除“校闹”,给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还必须治本,这就要求治理产生“校闹”问题的土壤。
“校闹”直接表现在“闹”上,部分家长选择以“闹”的方式维权,首先是因为有的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不及时负责,甚至对事故加以掩盖,当事学生家长闹的目的是给教育部门和学校施压。对于这类问题,必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此次《意见》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就是从源头进行治理。
事发之后学校重视不够,家长闹了之后,马上息事宁人解决,这样的戏码近年来一直上演。这就不是依法治教,其出发点不是讲原则、是非,而是看利弊。很显然,有的家长也看准了这一点,导致“校闹”增多。需要注意,依法处理事故,本身就是对学生、家长进行法治教育、规则教育。
其次,我国家校之间缺乏健全、有效的沟通渠道。教育部早在2012年就发文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并赋予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的职权,但具体到学校办学,成立并有效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的中小学、幼儿园并不多。
在现代学校治理中,处理家校矛盾、冲突,最有效的机制,就是建立家长委员会。这次发布的《意见》要求,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要让调解制度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就有赖于学校进行现代治理,否则,家长会认为调解还是站在校方立场,而不会考虑学生的权利。
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校闹”行为已提供了充分依据,关键在于避免为“息事宁人”而网开一面。要全面治理“校闹”,就要全面依法治教,这是规范学校办学的基础,也是维护校园办学秩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