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出台条例 把“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
“上学那些事儿”被纳入监督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肖利民
教育水平是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最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是保证教育顺利并高水平进行的重要工作。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为教育督导?什么人能进行督导?督导哪些方面?督导不符合要求会怎么样?《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2019年7月1日,由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从保障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出发,从法制层面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为构建完整的教育督导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教育督导立法
1997年12月2日,南京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南京是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后,第一个制定教育督导条例的副省级城市。
“此次以条例的形式对教育督导工作进行规范,从政府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大大提升。”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钟连勇说。
教育督导不仅具有巡视、检查、监督、评价的职能,且具有反馈、指导、咨询、服务的职能。《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条例》规定,全市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均属于督导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的民办学校。”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黄辉告诉记者。据悉,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于明年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督导,进一步推动全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
7类事项均被监督
《条例》明确,南京市、区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高翔介绍,《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督导,包括教育改革发展任务完成情况、教育相关规划的部署与落实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城乡统筹建设情况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和改善情况等7类事项。
针对学校实施督导则包括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情况;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教育经费、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等7类事项。
《条例》还明确,要在全市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划定责任区,并为责任区内每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备不少于两名督学作为责任督学进行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同时,《条例》提出,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学校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督导。责任督学对其挂牌督导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办学不规范、受到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学校,应当增加专项督导或者经常性督导的次数。
此外,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相关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活动,发布教育质量评估报告、监测结果。教育督导报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教育督导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教育督导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教育督导信息平台收集督导信息、征求督导意见、公布督导结果,提高教育督导的质量和效率。
专职兼职督学齐上阵
为加强教育督导力量,《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要配备一批全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专职督学,还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
其中,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政府机关、管理机构任免,不得兼任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职务;其他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由于教育督导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非常强,《条例》明确督学必须同时满足6个任职条件,包括具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若有学生家长符合这6个条件,将会有机会被聘为兼职督学。
目前,南京市共有161名督学,其中市政府专兼职督学96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专家65人。“为了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客观性,我们还专门选聘了新闻界、法律界知名人士与纪委监委代表。”黄辉说。
《条例》还明确,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包括依法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等4项权力。
《条例》还提出,在督导工作的准备环节、开展过程中和督导评价环节,市民可以通过参加座谈会、参加问卷调查或者直接向责任督学反馈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到教育督导工作中。
5种情形将被处分
“教育督导工作,‘督’是手段,‘导’才是目的。为凸显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条例》特意设置了督导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两个章节。”钟连勇介绍,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报告、监测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参考。
《条例》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未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对督学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等5种情形的,相关部门将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学校在教育督导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条例》明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由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同时,《条例》指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建议。
“今后,我们将适时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真正落地、落实。”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