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教育部官网获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近日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明确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办法》明确,自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据198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与培养研究生一样,同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种途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均须本人自愿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等情况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而当前研究生教育蓬勃发展,对于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的使命。
此外,该负责人称,高校目前实行的第二学士学位,很多也是双学士学位和辅修学士学位的模式,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为保证平稳过渡,《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
设辅修学士、双学士、联合学士学位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此类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校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学位授予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入学时学籍所在高校颁发。
同时,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办法》提出,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