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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教师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写入纲领性文件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徐虹 | 时间: 2019-07-09 | 责编: 徐虹

中国网北京7月9日讯(记者 徐虹)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6条,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工作作出详细部署,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6条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四有好老师”标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师和权益和待遇,确保教师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应及时调整。完善教师岗位分级认定办法,适当提高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

制定教师优待办法,保障教师享有健康体检、旅游、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坚持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此外《意见》还提到,要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校长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参与教研,指导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领导力。尊重校长岗位特点,完善选任机制与管理办法,推行校长职级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

据悉,去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去年11月,教育部表示,“将定期开展督查,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纲领性文件中,再次提出“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从“力争”到“确保”,彰显出国家保障教师待遇,打造高质量教师队伍的决心和力度。

落点:多地提高教师薪资待遇 部分已经“落袋为安”

近期,不少地方传出教师薪资上调的消息,其中部分已经“落袋为安”。

去年9月,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 “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本地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时,健全和完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优化绩效工资结构,突出岗位在基础性绩效工资结构中的权重,有效体现教师所聘岗位、承担责任、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骨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鼓励支持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综合改革。持续实施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

河南省宣布,从7月1日起,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教龄津贴在落实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年教龄增加10元的标准累计计算核定,班主任津贴每月最低400元。包括四川、广西、陕西等地,也发布相关政策,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佛山市顺德区多所学校每位在编中小学教师个人基本绩效增加1000元/月。

除了提升薪资外,一些地方开始向教师提供更多的福利。比如,江门江海区推行教师入住人才公寓,并免一年租金,只要满足新入职,包括但不限于“211”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学历这两大条件的教师,都可以提出入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