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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已建成配套幼儿园6月底前移交辖区政府

来源: 长城网 | 作者: 张晓明 董云鹏 | 时间: 2019-03-19 | 责编: 段留芳

  资料图。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晓明 摄

长城网讯(记者张晓明 董云鹏)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有效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

《方案》指出,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规划条件。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小区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能通过验收

《方案》要求,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方案》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教职工,切实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程序做好涉及的机构编制、配齐补足教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6月底前完成移交

《方案》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

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方案》提到,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记者了解到,河北各市将于2019年4月底前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工作。6月底前,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出台河北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