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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诚信的“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学校

发布时间:2018-07-10 07:50:1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许 辉 | 责任编辑:王晓霞

教育高消费不是“老赖”的“菜”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已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7月9日澎湃新闻网)

禁读高收费学校应常态化

□ 许 辉

在全国各地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关键期的当下,全面挤压“老赖”的生活和经营空间,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成为对“老赖”失信惩戒的标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向相关学校发出的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司法建议,不只是对“老赖”家庭产生了新的震慑,还引发了网友一致叫好,更有不少网友提出应在全国全面推广。当然,有必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高收费学校应当仅指高收费私立学校、贵族学校,公立学校并不在限制之列。

限制“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学校,乍一看是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但从本质上说,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就意味着要支付比一般公立学校多得多的学习开支,这部分开支并非必要的消费开支,属于应当限制消费的范畴。如果“老赖”选择让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容忍的。

正是基于这些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早就对此作出了规定,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可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学校限制“老赖”子女就读的建议并无不妥。

从形式上说,向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这些学校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即学校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这样一来,学校就具有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从可操作性来看,要求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载明相关内容并不难,难就难在学校怎么审查学生家长是不是老赖。这就有必要让法院和学校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共享,由法院向学校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再由学校对照此名单审查是否存在应当限制就读的情形。

跟帖

有利于诚信建设

“老赖”是对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的一种称谓,这些人既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也对社会诚信构成巨大伤害,更损害了司法威严。对于这种行为,法院执行部门可谓费尽苦心,对“老赖”围追堵截,严防死守。从国家层面,最高法出台了很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在很多地方,法院也采取了很多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地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比如,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制定“老赖”彩铃等等,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着执行力度,对“老赖”起到了一定的倒逼和震慑作用。

然而,仍然有一些“老赖”心存侥幸,对这些限制措施不以为然,千方百计与法院对抗,对于这种行为,有必要采取更加实际的措施,提升“老赖”的违法成本。这种司法建议就是这样一种举措,这种举措不仅可以提升司法执行的威力,而且对“老赖”也是一种深度施压,除了法律意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也具有很强的教育价值。这种举措,不仅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罚,而且是对社会诚信的维护,更是对相关学生的一种教育,可以促使他们增强法制意识,强化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法规,注重诚信,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建设。

因此,法院建议学校对“老赖”子女入学进行限制,既符合法规规定,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倒逼作用,值得尝试。

江西 朱丹   

不存在“连坐”问题

这份司法建议书一经网络曝光,就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关注与质疑,一方面,一些自媒体有意或无心地以诸如“父母欠债,子女遭殃”等作为转载新闻的标题;另一方面,部分网友根本没有认真看完新闻,受到标题党的影响,迫不及待地冠之以“连坐”“剥夺教育权利”等等罪名加以质疑和批评。结果,本来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就以讹传讹,招致诸多误会与误解。

根据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是不允许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而作为当地乃至全国有名的衡水一中,正属于高收费私立学校之列,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老赖”子女就读的。当地法院向作为私立学校的衡水一中发出司法建议书,只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该校不能招收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入读,但这类学生可以转入当地的公办学校继续就读,所以并不存在剥夺他们受教育权利的说法,自然更不存在所谓“连坐”的问题。

面对这份司法建议书,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当一些不明就里,也并未看全建议书内容的网友在质疑的时候,那些明白法律规定,同时也充分了解建议书内容的绝大多数网友都对法院的做法给予了支持。说到底,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在家长失信的情况下,孩子可能面临入学不被录取或勒令退学、转学等被动局面,势必给孩子身心造成影响。所以还是建议“老赖”们好自为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广西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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