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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 不满处分可申诉

发布时间:2018-02-07 08:58:08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沙璐 | 责任编辑:王晓霞

  中新社发 孙阳 摄

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修订,于昨日印发。《办法》要求校级及以上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明确开除学籍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月26日开始实施。

校级及以上奖励须公示备案

《办法》明确,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对学生进行奖励,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的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或奖金等。

同时,应当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校级及以上的学生奖励应实行公示、备案和监督制度。

《办法》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鼓励各区和学校因地制宜,引导学生争先创优,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开除学籍仅适用高中阶段学生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

《办法》同时给出了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其中,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此外,高中学生如果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六种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办法》要求,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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